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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广东率先调整,自9月1日起执行

日期:2021-03-11 阅读量:2189

2018年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月2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下发《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1、9月1日起,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分解,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3、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扩展阅读:

1、广东

今年6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曾就《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公开征求意见。

  • 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 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

此次正式发文,将“50万”直接提高到“100万”,将“400平方米”调整为“500平方米”。

2、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9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1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今后仅需要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9项材料,清单之外的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审批事项名称 序号 申请材料清单 提供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项目单位
2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主管部门
4 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直接发包备案表)  项目单位
5 施工合同 项目单位
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
7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项目单位
8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项目单位
9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项目单位或相关部门

自2019年3月15日起,全国统一按上表执行。

3、2018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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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9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92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编者注: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原内容为“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是本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这也本次修改中最大看点,该项被删除,“监理”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编者注: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原内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编者注:原内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本条款主要将原文件中“十五日”修改为了“七日”,体现出政府对办事效率提升的承诺,其他内容没有变化。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原文件及修改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